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规定,除()药品之外的其他药品取消政府定价A.麻醉药品 B.精神药品 C.一类精神药品 D.二类精神药品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国取消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仅保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政府价格管理。这一改革将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分为两类:前者仍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而其他药品(包括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则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从政策延续性看,这一分类管理原则在后续文件中得到强化。2025年修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明确两类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中央定价目录》更将其列为特殊药品定价项目的核心内容。实践中,地方执行层面亦严格遵循这一标准,例如多地明确取消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的全部药品政府定价。这种差异化管理既保障了特殊管制药品的价格稳定,又通过医保支付标准、专利药谈判等机制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