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A检查 B撤职 C通报 D改组
《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和改组,对应选项A、C、D。这三种方式根据党组织失职失责的情节严重程度分级适用: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并整改(检查),情节较重的在一定范围通报,严重违反纪律且无法自我纠正的则予以改组。
需要注意的是,"撤职"属于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纪律处分方式,而非针对党组织的问责措施。这一区分体现了党内问责制度对组织与个人责任的精准界定,确保问责对象与方式的匹配性。
这种三级问责体系与中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保持一致,既维护了党内法规的统一性,又为广西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在实际执行中,这三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依据规定合并使用,以适应不同责任追究场景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