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员干部下列哪些行为应予以党纪问责。()。A.杜某作为扶贫工作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对相关扶贫工作未做深入调查研究,对编报的扶贫方案未进行认真审核把关,项目实施方案未充分考虑扶贫对象实际需要,扶贫效果不佳 B.黄某,某市环保局副局长,对环保督察交办问题不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查看,仅根据涉事企业汇报材料撰写办理情况报告,致使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交办问题未及时有效解决,造成不良影响 C.王某,某市国土局副局长,该分局在推进某风景区采石坑治理恢复工作中,长达2年时间,仅停留在制定规划和方案层面,未采取实际治理恢复措施,对景区自然风貌、环境保护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均造成一定影响 D.刘某,某市推进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工程推进统筹调度不够、督导措施不力,致使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改厕任务,在上级调度工作时3次虚假填报数据
党员干部在扶贫、环保、工程推进等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均可能触发党纪问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十项,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扶贫脱贫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领域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A. 杜某扶贫工作失职
作为扶贫工作分管领导,杜某未深入调研,扶贫方案脱离实际导致效果不佳,属于典型的工作失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需对领导责任者追责。其行为符合“慢作为”特征,且直接影响扶贫成效,损害群众利益,应予以问责。
B. 黄某环保督察敷衍应对
黄某作为环保局副局长,对督察交办问题仅依据企业汇报材料撰写报告,未实地核查,导致问题未解决并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根据《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四风”问题突出、拖沓敷衍造成严重后果的需问责。同时,《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对领导责任者处分。
C. 王某治理恢复工作拖沓
王某作为国土局副局长,在风景区采石坑治理中仅停留在规划层面,2年未采取实际措施,属于不作为。《问责条例》第七条第十项明确,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慢作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应问责。此外,《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职责范围内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的,需追究领导责任。王某的拖延行为直接影响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防治,符合问责条件。
D. 刘某农村改厕工作弄虚作假
刘某作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仅统筹督导不力导致工程延误,还3次虚假填报数据,属于假作为。《问责条例》第七条第十项将“假作为”列为问责情形,《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向上级汇报时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刘某的行为兼具失职与弄虚作假,情节更为严重。
结论:A、B、C、D四项均符合党纪问责条件,分别对应慢作为、形式主义、不作为和假作为,违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群众利益、工作纪律的相关规定。问责的核心在于督促党员干部切实履行职责,杜绝“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的作风问题,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