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以授权补记的是( )。 A. 付款人名称 B. 付款地 C. 出票人签章 D. 收款人名称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 收款人名称。
详细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印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对各选项的分析:
A. 付款人名称:这是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缺少将导致支票无效,且不可以授权补记。
B. 付款地: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八十六条,未记载付款地时,法律有推定规则(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无需授权补记。它不属于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类别。
C. 出票人签章:这是表明票据行为人身份、承担票据责任的核心要素,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由出票人亲自完成,不得授权他人补记。
D. 收款人名称: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属于“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这是支票特有的规定(汇票和本票则无此规定),使得支票在使用上更加灵活,可以当作“无记名支票”使用。
总结:
在支票的记载事项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授权补记的只有两项: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