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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全面梳理。这份文件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08年发布并实施的,是党费工作最根本的指导性文件。

 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 制定目的: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中共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


  党费收缴(核心内容)

这是规定中最具体、最核心的部分,明确了不同情况党员的缴费标准和方式。

1. 计算基数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属于相对固定、经常性的收入,主要包括:

  •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 计算基数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以及特殊津贴、稿费、奖金等不固定收入。

2. 交纳比例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根据每月税后收入,分级按比例交纳:

月税后收入(元) 交纳比例
3000元(含)以下 0.5%
3000元 - 5000元(含) 1%
5000元 - 10000元(含) 1.5%
10000元以上 2%

3. 不同类别党员的交纳规定

党员类别 交纳规定
实行年薪制人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
离退休干部/职工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元以下(含)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
农民党员 每月交纳0.2元 - 1元。
学生/下岗待业等 每月交纳0.2元。
流动党员 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4. 交纳要求

  • 自觉按时足额:党员应主动按月向党支部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或提前交纳。

  • 特殊情况:如遇出差、生病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或委托他人代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 多交不限:党员自愿多交不限。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需全部上缴中央,由中组织部出具收据。

  • 代扣代缴禁止:党组织不得要求党员从工资中代扣或采用其他金融手段强行扣缴。


  党费使用

1. 使用原则

专款专用,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2. 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基本要求是向农村、社区、基层倾斜。具体可用于:

  1. 教育培训: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2. 订阅刊物:购买或订阅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 表彰奖励: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4. 补助帮扶: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5. 组织活动:支持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主题实践活动等。

3. 禁止用途

严禁将党费用于:

  • 旅游、娱乐活动;

  •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 购买购物卡、代金券;

  • 支付非党活动费用;

  • 其他与党费使用规定不符的开支。


  党费管理

1. 管理制度

  • 财务制度:党费必须单独立户,专人负责,会计和出纳分设。

  • 审计制度:党费收支和管理情况要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定期进行审计。

2. 管理权限与留存比例

  • 基层党组织(如党支部)收缴的党费,应全部上缴上级党委。

  • 各级党委留存的比例有明确规定,例如,乡镇党委可以留存一定比例,其余上缴县(区)委。具体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规定。

3. 报告与检查制度

  • 年度报告:基层党委应每年向党员大会或党代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 公示制度:党支部应每年至少一次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 检查监督:上级党组织要定期对下级的党费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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