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全面梳理。这份文件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08年发布并实施的,是党费工作最根本的指导性文件。
制定目的: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中共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
这是规定中最具体、最核心的部分,明确了不同情况党员的缴费标准和方式。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属于相对固定、经常性的收入,主要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计算基数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以及特殊津贴、稿费、奖金等不固定收入。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根据每月税后收入,分级按比例交纳:
| 月税后收入(元) | 交纳比例 |
|---|---|
| 3000元(含)以下 | 0.5% |
| 3000元 - 5000元(含) | 1% |
| 5000元 - 10000元(含) | 1.5% |
| 10000元以上 | 2% |
| 党员类别 | 交纳规定 |
|---|---|
| 实行年薪制人员 |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 |
| 离退休干部/职工 |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元以下(含)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 |
| 农民党员 | 每月交纳0.2元 - 1元。 |
| 学生/下岗待业等 | 每月交纳0.2元。 |
| 流动党员 | 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 |
|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 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
自觉按时足额:党员应主动按月向党支部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或提前交纳。
特殊情况:如遇出差、生病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或委托他人代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多交不限:党员自愿多交不限。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需全部上缴中央,由中组织部出具收据。
代扣代缴禁止:党组织不得要求党员从工资中代扣或采用其他金融手段强行扣缴。
专款专用,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基本要求是向农村、社区、基层倾斜。具体可用于:
教育培训: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订阅刊物:购买或订阅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表彰奖励: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补助帮扶: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组织活动:支持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主题实践活动等。
严禁将党费用于:
旅游、娱乐活动;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购买购物卡、代金券;
支付非党活动费用;
其他与党费使用规定不符的开支。
财务制度:党费必须单独立户,专人负责,会计和出纳分设。
审计制度:党费收支和管理情况要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定期进行审计。
基层党组织(如党支部)收缴的党费,应全部上缴上级党委。
各级党委留存的比例有明确规定,例如,乡镇党委可以留存一定比例,其余上缴县(区)委。具体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规定。
年度报告:基层党委应每年向党员大会或党代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公示制度:党支部应每年至少一次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检查监督:上级党组织要定期对下级的党费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