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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规范的企业合并的有()。A.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 B.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并不构成业务 C.两方或多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规范的企业合并的有()。A.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 B.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并不构成业务 C.两方或多方形成合营企业 D.企业A和企业B构成业务,企业A通过增发自身的普通股自企业B原股东处取得企业B的全部股权,该交易事项发生后,企业B仍持续经营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需同时满足“取得控制权”和“被合并方构成业务”两项核心条件。以下选项因不符合这些要求而不属于准则规范的企业合并:

A. 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
此类交易发生在已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基础上,仅涉及股权比例变化,未导致报告主体的根本改变。根据准则应用指南,企业合并的关键标志是控制权转移引发的报告主体变化,而购买少数股权前后,母公司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关系并未实质变更。

B. 取得控制权但被购买方不构成业务
准则明确要求合并标的必须构成“业务”,即具备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的资产负债组合。若被购买方仅为一组孤立资产(如单纯的房地产或矿业权),缺乏独立经营能力,则该交易应视为资产购买,而非企业合并。例如房地产行业中,通过转让空壳公司股权实现资产转让的行为,因标的不构成业务,不适用本准则。

C. 企业A合并构成业务的企业B
该情形同时满足“控制权转移”和“构成业务”两项条件:企业A通过增发股票取得企业B的全部股权,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控制权转移),且企业B本身构成业务。即便企业B仍持续经营,只要控制权发生转移并构成业务,即属于准则规范的企业合并范畴。

D. 两方或多方形成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多方共同控制,不存在单一主导方,因此未形成控制权的独占转移。准则第四条明确将“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此类交易应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而非企业合并准则。

结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的选项为 A、B、D。这些交易或因缺乏控制权转移、或因标的不构成业务,均不符合企业合并的核心定义。实践中需特别注意“业务”的判断标准,避免将单纯的资产收购误判为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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