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规范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法规,旨在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下是该条例的核心内容梳理:
制定目的:为了适应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1。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1。
公文处理工作包括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1,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
准确规范:内容表述准确,文种格式规范。
精简高效:内容简洁主题突出,注重实效。
安全保密:涉密公文应按规定标注密级保密期限,确保安全-1。
条例规定的15种公文种类及其主要用途如下:
| 文种 | 主要用途 |
|---|---|
| 决议 |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
| 决定 |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
| 命令(令) |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
| 公报 |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
| 公告 |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
| 通告 |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
| 意见 |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
| 通知 |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
| 通报 |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
| 报告 |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
| 请示 |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
| 批复 |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
| 议案 |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
| 函 |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
| 纪要 |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
公文一般由以下18项要素组成,具体格式需遵循《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1:
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上行文需标注)、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
行文总原则:确有必要,讲求实效 。
一般要求: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越级行文的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
向上级行文(上行文):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 。
向下级行文(下行文):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
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
联合行文: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
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
起草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切从实际出发;内容简洁,主题突出;文种正确,格式规范等 。
审核重点:行文理由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符合政策法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文种、格式是否规范等 。
签发规定: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