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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A.一个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A.一个月 B.10天 C.15天 D.两个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双重管理干部任免中,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这一期限在《条例》第三十一条中有直接界定,旨在平衡审核把关与选拔效率,既给予协管方充分时间履行职责,又避免程序拖延影响干部任用进程。

从实践来看,多个权威信源均印证了"一个月"的法定时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范手册》及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等部门的联合规定中,均明确要求协管方在收到书面意见后30日内回复。2019年普法考试试题、近年政策解读及法规文件解读中,"一个月"始终作为标准答案出现,体现了该期限的法律效力与实践一致性。

制度设计上,这一规定体现了双重管理机制的权责划分:若协管方逾期未答复即产生"视为同意"的法律效果;若双方意见分歧,正职任免需报请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则由主管方直接决定,形成了"分工负责、高效衔接"的操作原则。实际操作中,主管方需以正式书面形式征求意见,这是程序合规的硬性要求,也是保障干部选拔科学性的重要环节。

这一期限设定看似简单,实则是干部选拔任用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艺术——既防止因过度审核导致效率低下,又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确保协管方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准确掌握这类程序性规定,是确保干部工作依规依纪进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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