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答题】党员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怎么处分?
党员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行为,直接违反党的群众纪律,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级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的"刁难群众",指在履职中故意设置障碍、拖延不办,让本可正常办理的事项无法顺利完成;"吃拿卡要"则是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好处,包括接受宴请(吃)、强占物品(拿)、索要财物(要)、故意刁难谋私(卡)等行为。例如,某乡镇干部在审核乡村振兴项目时,因未收到"好处费"而故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导致村民多次往返奔波,即属于典型的刁难群众行为,应按此条款处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此类行为发生在乡村振兴领域,将从重或加重处分。这一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尤其是在关系民生福祉的重点领域。从纪律本质看,这类行为将服务群众的职责异化为谋取私利的特权,与"权为民所用"的根本宗旨完全背离,必须通过严明纪律予以纠治。
实践中,若党员吃拿卡要数额较大(如索贿1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索贿情节),还可能涉嫌受贿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警示所有党员干部:群众事务无小事,任何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惩处。如何让"门好进、脸好看、事好办"成为常态,仍是每一位党员干部需要用行动回答的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