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 )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A.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B.上级党组织负责人 C.上级组织部门负责人 D.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约谈被反映人时,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党内监督中“两个责任”的协同——既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监督作用,也推动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共同谈话强化教育警示效果。
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通常直接开展谈话,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负责人根据问题性质、对象职级等具体情况参与。当问题线索较为轻微或更适合由所在单位开展教育时,经批准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单独进行谈话,这既是对“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要求的落实,也促使基层党组织切实承担起干部管理监督职责。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谈话过程都强调“一人一事、精准施策”,既查清问题、指出不足,也帮助被谈话人认识错误、改进工作,体现严管与厚爱结合的监督理念。
这一制度为何强调“一同进行”?本质是通过党组织负责人的在场,将监督压力转化为日常管理动力,形成“发现问题—共同处置—持续改进”的闭环。当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作出说明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程序,同样是主体责任的延伸,确保监督不走过场、整改落地见效。这启示我们:党内监督的效能,正来自于专责监督与主体责任的同频共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