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此,下列符合条例规定的是()。A.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 B.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 C.支委会决定的事项可以不向党员公开。 D.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党支部委员会作为日常工作领导机构,其运作规则在多项权威解读中得到明确。正确选项为 A、B、D,具体依据如下:
A选项符合条例要求。《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主要职能包括“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这一频率设置既保障了工作的常态化推进,又保留了应对紧急事务的灵活性,如临时出现的上级指示落实或突发事件处理等情况。
B选项关于参会人数的规定准确。条例明确要求“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这一“半数以上”的门槛设计,既避免了因人数不足导致决策代表性不足,又防止了过高比例要求可能造成的议事效率低下。例如,若支部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则至少需3人到会方可召开有效会议。
D选项体现了议事程序的规范性。条例强调“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这一前置讨论机制,使支委会能够先对重大问题进行充分研究,为党员大会决策提供成熟方案,既尊重了党员主体地位,又提升了决策质量。如发展党员、大额经费使用等事项,均需经过这一前置程序。
C选项错误,因其违背了党务公开原则。虽然条例未直接提及支委会决定的公开要求,但《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党内事务需按规定范围向党员公开。支委会作为党支部领导机构,其决策涉及党员权益和支部工作全局,理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员通报,确保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从制度设计逻辑看,这三项规定共同构建了支委会运作的基础框架:频次要求保障工作连续性,人数门槛确保决策民主性,前置讨论强化程序规范性。实际操作中,支部书记需严格落实这些要求,如每月固定日期召开例会、会前确认委员参会情况、对“三重一大”事项主动启动支委会前置讨论等,以充分发挥支委会在支部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