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计算公式是()A.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人数/辖区内户籍居民数×100% B.建立健康档案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C.年度内建立健康档案人数/辖区内建档居民数×100% D.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E.年度内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明确规定,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的计算公式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这一指标以“辖区内常住居民”为分母,强调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范围应面向实际居住人口,而非仅以户籍人口统计。分子“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人数”需完成《健康档案封面》和《个人基本信息表》的填写(0-6岁儿童可通过《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完成基本信息登记,无需单独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
该公式在多个权威解读和试题中被一致引用,例如某题库明确将“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列为标准答案,并指出其作用是“反映辖区内常住居民中电子健康档案的覆盖率”。需注意区分“健康档案建档率”与“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前者分子为“建档人数”(包含纸质档案),后者则限定为“电子档案”,二者分母均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数”。此外,公式中未包含“年度内”等时间限定词,表明其统计范围为累计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总量,而非特定年度新增数量。
这一计算方式体现了规范对电子健康档案互联互通的重视——第三版新增了电子版化验报告留存、跨系统信息整合等要求,而建档率指标正是评估这些数字化建设成效的基础。在实际应用中,该指标常与“健康档案使用率”(强调动态记录和医疗数据关联)配合使用,共同衡量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综上,题目选项中符合规范要求的是 D. 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