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信投诉办理规程》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接到投诉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或代理人。A.5日 B.5个工作日 C.3日 D.3个工作日
根据《征信投诉办理规程》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接到投诉后,若不能当场答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投诉人或代理人。这一期限适用于对投诉材料的完整性、管辖权、投诉事项合法性等要素的审查。
具体审查内容包括确认投诉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有明确被投诉人、事项是否属于合法权益侵害范畴、是否具备事实证据或线索,以及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若材料需补正,分支机构会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补正后审查期限将重新计算。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诉,告知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不符合条件或存在重复投诉、司法程序已处理等情形的,将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这一10个工作日的审查周期设计,既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了必要的审核时间,也保障了投诉人的权益时效性。需注意的是,此处的“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与自然日计算方式不同,实际办理时需结合具体日期推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