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龙、赵虎二人于2014年10月1日口头约定,张龙将自家1000斤玉米卖给赵虎作为养殖饲料,2014年12月1日交货,价格另行商定。交货日期已到,二人仍未就价格意见达成一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因双方未就价款达成一致,买卖合同未成立 B. 买卖合同成立且已经生效 C. 赵虎应当按照2014年10月1日的张龙营业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D. 张龙应当按照2014年12月1日的赵虎营业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正确答案为B和C。张龙与赵虎的口头买卖合同已成立且生效,赵虎应按2014年10月1日(合同订立时)张龙营业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基本原理,买卖合同的成立需具备当事人、标的、数量三个核心要素。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出卖人(张龙)、买受人(赵虎)、标的物(1000斤玉米)及交货时间(2014年12月1日),已满足合同成立的最低要件。价款属于非必备条款,未明确约定不影响合同成立。
同时,双方通过口头形式达成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且无违法情形,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选项A认为“合同未成立”系对必备条款范围的误判,忽略了价款可通过法律规则补充确定的特性。
协商与交易习惯优先
双方虽未达成补充协议,但玉米买卖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畴(如粮食收购通常有政府指导价,但题目未提及,默认适用市场价)。
法定补充规则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价款约定不明时,应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本案中:
时间节点:合同订立于2014年10月1日,而非交货时的12月1日,排除选项D的时间错误;
履行地点:玉米交付义务由张龙承担,履行地应为卖方张龙的营业地(若无营业地则为住所地),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混淆了履行地主体。
“口头合同无效”的错误认知:口头形式是合法的合同订立方式,仅证明难度较高,本案中双方对核心条款无争议,无需担心效力问题;
“价款不明=合同不成立”的逻辑错误:法律通过补充规则(条款解释→交易习惯→法定标准)确保合同可履行性,价款空缺可通过市场价格填补。
综上,合同成立生效后,价款按“订立时(2014.10.1)履行地(张龙营业地)市场价”确定,B、C选项正确。这一规则既维护了交易稳定性,又通过客观市场价格保障了公平性,体现了《民法典》对商事交易“鼓励交易、促进流通”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