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确定。A.当月 B.上一个月 C.上一季度 D.上一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该笔工资应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这一"代通知金"标准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同——后者通常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例如,若员工2025年10月被解除劳动合同,其2025年9月的应发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即为代通知金的计算依据。需特别注意,实务中部分企业误按"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代通知金,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解除程序的精细化设计:"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与"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二选一的替代方案,既保障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也通过明确"上一个月工资"的计算标准,避免了实务中的模糊地带。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重点核查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