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该表述准确反映了我国国防法律制度对领土主权保护的核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条,国家明确规定“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防、海防和空防,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领水、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这一条款与总则中“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的定位一脉相承,体现了“陆海空一体”的国防安全观。
法律特别强调防卫措施的“有效性”与“综合性”。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与军地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领导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地方政府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事务。这种“统一领导、分工协作”模式,既确保了国防资源的集中调配,又能发挥地方积极性,形成覆盖陆地边境线、1.8万公里大陆海岸线和300万平方公里主张管辖海域的立体防卫体系。
从实践层面看,法律要求同步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一方面要构建作战、指挥、通信等国防设施网络,另一方面需完善法规制度,如《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为海上防卫提供法律依据。这种“建章立制与设施建设并重”的思路,使国防法与国家安全法形成衔接,共同构成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的法律屏障。
当前,随着海洋权益重要性上升,海防建设已从传统的反侵略扩展到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新领域。法律中“国家海洋权益”的表述,既包括传统的领海主权,也涵盖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合法权利,体现了新时代国防观念的拓展。这一制度设计不仅回应了周边海洋环境的复杂挑战,更为“建设海洋强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