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该表述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这一法律条款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大安全"理念的核心体现,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要求完全一致。
这"四个统筹"构成了新时代国家安全治理的基本框架: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强调国内稳定与国际环境的联动,如经济全球化下金融风险的跨国传导;国土安全(国家领土、领海、领空完整)与国民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基本权利)体现"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根本立场,两者辩证统一——国土安全是国民安全的物质基础,国民安全是国土安全的根本目的;传统安全(军事、政治等)与非传统安全(网络、生物、生态等)的统筹,则打破了单一安全领域思维,适应了当前恐怖主义、气候变化等复合型风险挑战;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的结合,既坚守国家主权底线,又倡导"人类安全共同体"理念,如在全球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
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七个统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表述既源于2014年中央国安委第一次会议提出的"五对关系"理论,又通过法律形式固化为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为构建集16个领域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在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的背景下,这种系统思维正是中国应对"黑天鹅""灰犀牛"事件、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动态平衡的制度优势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