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自()施行。A.1993年5月1日 B.1995年1月1日 C.2002年11月1日 D.200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是我国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立法目的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共包含八章50条,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开采安全、企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作出全面规定。
作为我国生产领域的重要法律,该法确立了多项关键制度,如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步设计、施工、投入使用)、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法律明确要求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需符合安全规程,并对矿井通风、供电、提升运输等系统的安全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法在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但其核心实施日期始终未变。截至2025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已启动该法的修订工作,以适应新时代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变化,但现行法律仍以1993年5月1日为生效起点。这一日期标志着我国矿山安全监管进入法治化轨道,为后续《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施行)等配套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