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实行间接选举的是: A. 市辖区 B. 设区的市 C. 不设区的市 D. 自治县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全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则通过间接方式产生。
具体来看,《宪法》第九十七条明确区分了选举方式: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间接选举),而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一划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进一步细化,明确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属间接选举范畴。
从选项分析:
A. 市辖区、C. 不设区的市、D. 自治县均属于县级行政单位,其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B. 设区的市(如地级市)作为较高级别的地方政权,其代表选举遵循“代表选代表”的间接模式,即由所属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投票选出。
这一制度安排既保障了基层民意的直接表达(县乡两级直接选举代表占全国总数的94.7%),又通过间接选举实现了代议制民主的层级衔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主选举体系。理解这一区别,有助于清晰把握我国“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政治实践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