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属于恶意串通的有()A.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B.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C.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题目中ABCD四个选项均属于恶意串通情形。具体而言,A选项对应“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B选项符合“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C选项属于“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D选项明确被列为“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这些行为均需满足“主观串通故意”与“客观异常行为”的双重要件,法律后果包括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实践中,财政部门会通过核查采购文件、交易数据和通讯记录等证据链进行认定,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