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给予党纪处分。A.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B.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C.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 D.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形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根据第七十七条,以下行为将面临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处分: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以及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这两类行为直接违背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常见的违规情形。
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通常涉及工作部署、干部任免等关键事项,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无论是明确拒绝执行,还是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均构成违纪。例如,某党委委员拒不落实常委会通过的扶贫项目分配方案,或私下调整班子分工,都将按此条款处理。
而违反议事规则的“一言堂”行为同样受到严格禁止。典型案例包括:党委书记在未召开党委会的情况下个人拍板重大投资项目,或少数人临时碰头决定干部提拔事项,这些都违反了集体决策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事后补开会议“走过场”,只要实质决策过程不符合规定,仍属于违规。
题目中的选项C“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与D“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均为民主集中制要求的正当行为,不属于处分范畴。前者体现了组织程序的规范性,后者则是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两者都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践。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既反对“独断专行”,也防止“议而不决”。实践中,除了上述两种情形,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名义违规等行为也被纳入处分范围,形成了对民主集中制的全方位保障。当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决定之上,或集体决策沦为形式时,纪律处分便成为维护党内政治生活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这一制度设计,如何在“民主”与“集中”之间找到动态平衡,始终是各级党组织治理能力的重要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