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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判断题: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违反党的工作纪律,应当追究党纪责任。这一规定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中,明确此类行为若“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需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款作为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覆盖了党的各项具体工作领域,强调党员在职责履行中的责任边界。例如,在纪律检查工作中滥用监督执纪权、组织工作中违规选拔干部、宣传工作中传播错误言论、统战工作中脱离党外人士等,均可能触发该条款。实践中需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判断是否存在“不履行”(如消极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如违规决策、形式主义执行)的情形,并依据损失程度或不良影响大小确定处分档次,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仅适用于“党的工作”范畴,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的行政或业务工作。例如,党员在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失误属于公务行为,需优先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而非此党纪条款。这种区分体现了纪法分开、精准问责的原则,既强化对党内工作失职的约束,也避免与国家法律法规过度交叉。

从处分实践看,典型案例包括:纪检干部对违纪线索压案不查造成不良影响,组织干部在换届中把关不严导致“带病提拔”,宣传干部对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不力出现错误导向等。这些行为虽未触犯其他专项条款,但通过兜底条款仍可予以严肃追责,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失责必问”的鲜明态度。

这一条款的设立,本质上是通过制度刚性确保党的各项工作有人负责、有章可循。它与《条例》中关于决策部署落实不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具体条款形成互补,共同构建起覆盖全面、层层递进的工作纪律约束体系,为党员干部划定了“履职红线”,也为党组织严肃问责提供了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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