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员除了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还有权要求()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A.开除 B.罢免 C.辞退 D.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员除了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还有权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一权利在党章第四条中被清晰界定,是党员监督党内干部的重要民主权利。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权利的行使方式,规定党员需"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且提出要求时应当"严肃负责,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又通过程序规范防止权利滥用,体现了党内民主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从权利内涵看,"罢免"与选项中的"开除""辞退""处分"存在明显区别:"处分"主要针对违法违纪党员,而"罢免"聚焦于干部履职能力的不足,二者分别对应纪律监督与履职监督两种不同情形。这一权利设计实质上构建了党员参与干部管理的制度化渠道,是党内民主在干部监督领域的具体体现。当党员发现领导干部存在不称职情况时,这一权利为其提供了合法的表达方式,成为保持干部队伍活力的重要机制。
在实践中,这项权利的行使需要党员秉持严肃负责的态度,既不能因担心"有贼心没贼胆"而放弃监督责任,也不能违背组织原则随意提出要求。它提醒每一位党员:党内民主权利既是政治荣誉,更是政治责任,唯有认真行使,才能真正发挥其在干部监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