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A.流域管理机构 B.财政部门 C.综合经济部门 D.标准化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水资源管理的分级负责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划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而流域管理机构则针对跨区域江河湖泊实施专门管辖。
从法律条文看,该条例第三十八条直接指出监管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这一表述在多份官方文件中保持一致。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管权限来源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主要负责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及跨省域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管理,例如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的干流区域。这种"条块结合"的监管模式,既确保了地方政府的监管主动性,又解决了水资源流域性流动与行政区域划分之间的管理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水资源费的征收监管涉及多部门协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但取水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主体仅限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流域管理机构。这一权限划分体现了"许可-征收-使用"环节的权责分离,有助于形成监管闭环。实践中,流域管理机构可委托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答案:A. 流域管理机构
这一制度安排对当代水资源治理有何启示?在跨区域水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如何进一步平衡流域统一管理与地方自主治理的关系,或许是未来修订法规时需要深入思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