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公务接待程序规定,来访者应携带《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并加盖单位公章,接待函应该包括的内容有()。A.人员名单 B.交通工具 C.派出单位及所在部门 D.行程安排
根据《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实务规范,《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需包含人员名单、派出单位及所在部门、行程安排三项核心内容,对应选项为 A、C、D。
人员名单(A选项)
公函必须列明来访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部分模板还要求注明人数。例如:“现安排XXX等X位同志”“附件:人员名单”等表述,均明确体现人员信息为必备要素。
派出单位及所在部门(C选项)
公函需清晰标注派出方主体,包括单位全称及具体内设机构。如“XX市XX局”“集团XX部”等,部分情况下还需注明签发部门(如办公室)。
行程安排(D选项)
需明确公务活动的时间、具体事项及往返安排,例如“于20XX年X月X日到你处汇报工作”“行程安排:XX月XX日-XX月XX日”。
交通工具(B选项) 未被列入法定必备内容。现有规范仅要求接待单位“合理安排集中乘车”,但派出单位公函无需提前载明交通工具信息,此属于接待单位的后续安排范畴。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公函需“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而各地实践中的公务接待函模板(如检查调研函、工作联系函)均包含上述三项核心要素,进一步印证了答案的准确性。
综上,缺少人员、单位或行程信息的公函将无法作为合规接待依据,接待单位可据此拒绝不符合规范的接待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