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帐服务以及最近一年的交易记录。()
该表述错误。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而非一年。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用户的交易知情权,用户可据此查询三年内的电子支付记录,作为维权或核对交易的法律依据。
法律条文明确区分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记录保存义务:支付服务者需直接向用户提供三年期免费对账服务,而电商平台则需保存商品信息、交易信息至少三年。两者共同构建了交易追溯的完整链条,确保用户在较长周期内可验证交易真实性。
实践中,无论是日常支付查询、纠纷处理还是权益维护,用户均有权要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服务提供者履行这一义务。若平台以“仅保存一年记录”为由拒绝,用户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监管投诉或司法途径解决。记住:三年交易记录权是法律赋予用户的硬性保障,不因平台自身规定而缩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