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的()。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这一过程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定密权限要求: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可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可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定密操作需通过规范流程完成:首先由承办人依据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再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若机关、单位对产生的事项无相应定密权限,应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报请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例如,某县级机关产生涉及国防建设的秘密事项,因其无定密权限,需立即封存相关材料并报请省级国防主管部门定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按密级区分: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特殊情况可设定解密条件。知悉范围则遵循“最小化”原则,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直接标注,不能限定的则明确到机关、单位再逐层细化。机关、单位还需对承载国家秘密的载体作出显著标志,并根据事项变化及时变更密级、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决定需书面通知相关方。
这一制度设计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通过明确的定密标准和流程防止“过度定密”。当保密期限届满或事项公开后不再危害国家安全时,应及时解密,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完成。你认为在数字化时代,如何平衡国家秘密保护与政务信息公开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