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纪检机关决定。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在巡视流程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但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并非直接报同级纪检机关决定,而是需报请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如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这一流程体现了党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监督权力在严格的组织程序下规范运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核心职责是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巡视并推动成果运用。具体而言,在巡视组完成任务后,领导小组首先听取汇报并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随后需将该意见报请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如中央政治局、省级党委)进行最终决策[citation:4, Article 24]。这一机制设计确保了巡视工作始终在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开展,避免了权力运行中的层级错位。
党组织审定后,相关问题和线索将依据性质分类移交:
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其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如立案审查、谈话函询等),并需在6个月内反馈处置进展;
组织建设、干部管理等问题移交组织部门,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普遍性、体制机制问题则通过巡视建议书等形式,推动相关职能部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
例如,某省巡视组发现某市存在“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需先研究形成处理建议,报请省委审议。省委批准后,相关违纪线索移交省纪委监委查处,而制度漏洞问题则移交省委组织部和省发改委,推动建立分权制衡机制。这种“分类移交、各司其职”的模式,既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也确保巡视成果转化为具体治理效能。
值得注意的是,若地方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对巡视移交事项处置不力,将面临严肃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对“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的党组织负责人,可给予诫勉、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这一刚性约束确保了巡视监督的权威性,避免“巡而不改”“查而不处”的形式主义问题。
从权力运行逻辑看,巡视工作形成了“发现问题—集中研判—党组织决策—分类处置—整改监督”的闭环体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中间枢纽,其“提出处理意见”的环节本质是为党组织决策提供专业参考,而非直接行使决定权。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巡视组的独立性,又通过党组织的最终审定实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当我们看到某央企高管因巡视被查处时,其背后正是这一整套流程的规范运转——从巡视组发现线索,到领导小组梳理意见,再到上级党组织拍板,最终由纪检监察机关执行查处,环环相扣、权责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