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正常贸易中,进口国由于不能适应进口竞争,造成国内生产中某产品的行业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国可以依据(),采取进口限制。A.《反倾销协议》 B.保障条款及《保障措施协议》 C.《关于国际收支平衡条款的谅解》 D.GATT解除义务条款
当进口国因正常贸易中的进口竞争导致国内产业遭受严重损害或威胁时,WTO规则允许其依据保障条款及《保障措施协议》 采取进口限制措施。这一机制的核心是为成员国提供应对“不可预见的进口激增”的合法工具,平衡贸易自由化与国内产业保护需求。
保障措施的法律基础源自《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19条和WTO《保障措施协议》。根据规定,实施保障措施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
进口数量激增:包括“绝对增加”(进口量实际增长)和“相对增加”(进口量不变但国内产量下降导致市场份额上升)。例如,某国彩电进口量维持1000台,但国内产量从4000台降至2000台,进口份额从20%升至33.3%,即构成相对增长。
严重损害或威胁:需通过产量、利润、就业率等经济指标证明国内产业遭受“重大全面损害”,且损害威胁必须“明显迫近”,不能仅凭推测。
因果关系:进口激增与产业损害之间需存在直接关联,排除其他因素(如技术变革、消费习惯变化)的干扰。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关键差异在于针对公平贸易行为。反倾销(选项A)针对低价倾销的“不公平贸易”,而保障措施适用于进口产品符合正常贸易条件但数量激增的情况。此外,保障措施要求对所有出口国一视同仁(非歧视原则),而反倾销可针对特定国家。
其他选项的排除理由:
《关于国际收支平衡条款的谅解》(选项C):仅允许成员为解决国际收支困难而限制进口,与产业损害无直接关联。
GATT解除义务条款(选项D):范围宽泛,而保障措施有明确的实体和程序要求,是独立且更具体的规则。
进口国需通过调查证实损害后,方可采取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等措施,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发展中国家)。例如,日本曾对大葱、鲜香菇等农产品实施紧急进口限制,即基于保障措施规则。
这一机制既为国内产业提供调整缓冲期,又通过多边纪律防止滥用——正如WTO将其比作自由贸易的“安全阀”,需在保护与开放间精准平衡。实践中,成员需严格遵循透明度和非歧视原则,否则可能引发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