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可以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是我国的法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一制度通过立法形式确立,彰显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旨在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各级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都需要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有着明确的规范和要求。誓词统一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宣誓形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右手举拳跟诵。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责任感,促使其依法履职、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也有利于向社会公众传递国家尊重和维护宪法的坚定决心,增强全社会对宪法的信仰和对法治的信心。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我国这一制度的确立与实施,既是对国际通行做法的借鉴,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从地方实践来看,各地也积极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对自治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组织、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四位一体”措施,推动宪法宣誓制度有效实施,实现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宪法宣誓“全覆盖”。这些地方实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宪法宣誓制度的具体内容,确保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落地生根。
总之,宪法宣誓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它以庄严的仪式形式,将宪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意义。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铭记誓言,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