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有权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A.设区的市级党委 B.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C.中央各部门 D.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有权就其职权范围内事项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包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这一权限划分在2019年、2021年及2025年修订的条例中保持一致,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定权的稳定性与规范性。
具体而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可制定两类党内法规:一是为贯彻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二是履行党章及中央党内法规赋予的职责。例如,针对纪律处分、党风廉政建设等领域,中纪委可依据权限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中央各部门(即党中央工作机关)同样有权制定配套规定和履行职责相关的党内法规,但需遵循“不重复上位规定”原则,聚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例如,中央组织部可就干部管理、基层党组织建设等事项制定专门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制定权限则包括落实中央法规的配套措施,以及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建工作所需的具体规范。
需特别注意,设区的市级党委(如普通地级市)并非法定制定主体,其规范党建工作需通过党内规范性文件而非党内法规形式。这一限制旨在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的统一性,避免低层级立规可能导致的碎片化问题。实践中,省级以下党委若需细化落实上位法规,可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但不得突破权限创设党组织职权、党员义务或纪律处分等事项。
综上,党内法规制定权的配置遵循“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分类负责”原则:中央层面统筹根本性制度,中纪委、中央部门及省级党委则在各自领域补充细化,形成层次分明、权责清晰的制度体系。这一架构既确保了党中央权威,又为地方和部门治理保留了必要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