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为()。 A. 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B. 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C. 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D. 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党的领导干部,其问责方式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这一规定对应问责体系中的第四种方式,适用于失职失责行为已达到需要纪律惩戒的严重程度。
条例将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划分为四个层级:针对履行职责不力的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情节较轻的失职失责行为,以谈话或书面形式进行诫勉;当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且不适宜担任现职时,实施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而对于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形,则直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责任追究。这种分级问责机制体现了"过责相当"原则,确保不同程度的失职行为对应适当的惩戒措施。
纪律处分作为最严厉的问责手段,其适用需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直接依据,这既保证了问责工作的规范性,也维护了纪律执行的严肃性。实践中,纪律处分与其他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合并实施,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