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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以及执法检查。这些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确立,形成了覆盖行政工作全流程的监督体系。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最基础的监督形式。常委会每年选取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政府专项汇报。例如,2025年宜城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专项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报告,针对“债务结构不优”“资金绩效不强”等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监督过程包含会前调研(如组织代表视察雷河中学迁建项目)、会中审议和会后跟踪问效三个环节,形成“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满意度测评”的闭环管理。
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聚焦经济领域监督。常委会依法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批准决算及调整方案。在2025年新增债券项目审查中,宜城市人大通过预评估取消了部分收益覆盖能力存疑的项目,从源头防范债务风险。同时,常委会每年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强化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如城关镇人大通过跟踪重点工程项目资金流向,提高了政府投资的规范性。
执法检查则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常委会围绕民生热点开展法律监督,例如对环境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法明确要求执法检查需“一查到底、举一反三”,对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例督促整改,并将结果作为法规修订依据。实践中,地方人大通过“红黄蓝”预警机制等创新方式,对项目进展滞后、资金拨付率低等问题实时监控,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这三种监督方式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专项工作报告侧重具体行政行为评价,计划预算审查把控经济运行风险,执法检查保障法律统一实施,共同构成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核心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