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这一表述准确反映了中国长期以来的政策要求。自2013年中宣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以来,这一规定持续体现在中央和地方的多项政策文件中。2025年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三条再次强调"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第36条禁令完全一致。
这一政策的核心目标是遏制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早期文件就指出,财政出资举办营业性晚会容易助长"拼明星、比阔气、讲排场"的歪风,而最新地方实施办法如《枣庄市制止豪华铺张办晚会实施办法》则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要求党政机关举办晚会必须履行备案审批程序,并禁止借晚会之机发放礼品。实践中,各地通过财政不拨款、审计严监管的组合措施,已实现对违规晚会的有效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并非禁止所有财政支持的文艺活动,而是严格限定于"营业性"晚会。对于政治性、纪念性等非营业性晚会,仍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财政资金,但需遵循"少而精"的原则。这种区分既坚守了厉行节约的底线,也为必要的公共文化活动保留了空间。从中央八项规定到地方具体实施办法,这一禁令的持续强化,反映了党和政府整治四风问题、建设节约型政府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