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A.没收 B.追回 C.收回 D.收缴
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这一法律后果明确区分于“没收”等其他财物处理方式,体现了对间谍活动关联财物的特殊管控原则。
法律条文同时强调,若此类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当掩饰、隐瞒的财物金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时,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追回”措施针对的是已脱离国家安全机关控制的涉案财物,旨在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而对于仍处于查封、扣押、冻结状态的财物,若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等行为,同样适用这一处理方式。这一制度设计形成了对间谍活动全链条财物处置的法律闭环,既强化了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也为后续可能的刑事追责保留了证据基础。
日常生活中,若发现疑似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应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切勿因贪图利益或碍于情面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法律对“明知”的认定不仅包括明确知晓,也涵盖根据客观事实可推定的“应当知道”,这意味着过失协助转移涉案财物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