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A.有毒 B.危险 C.职业中毒危害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需从事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条款。这一条款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严格保护,要求用人单位在职业危害信息披露上保持动态更新。
从法规条文看,"职业中毒危害"这一表述具有特定法律内涵,它不仅涵盖了有毒物质本身的危险性,还包括了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后果。相较于选项中的"有毒"或"危险",这一术语更精准地对应了条例针对职业病防治的特殊监管需求,强调了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系统性保护。用人单位若违反此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相关作业,且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制度设计实际上构建了三层保护机制:事前告知、事中协商变更、事后救济。它提醒劳动者在岗位变动时应主动关注合同内容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而用人单位则需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告知流程,在发生工作内容调整时及时启动合同变更程序。当劳动环境中存在未告知的职业中毒风险时,法律明确站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场,为劳动者拒绝危险作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