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到法律惩罚的人不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该表述不准确。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是否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取决于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而非所有受到法律惩罚的人都会丧失这些权利。
根据《刑法》和《选举法》规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其范围明确包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犯罪分子,通常会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此期间即丧失相关权利。
然而,若仅受到刑事处罚但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即使处于服刑期间,公民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例如,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符合选举法规定的条件下,可在原户口所在地或通过监狱设立的流动票箱参与选举。司法实践中,监狱等执行机关会依法保障这类人员行使选举权,体现了法律对基本权利的审慎保护。
这一制度设计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限制其政治权利,又保障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的民主权利,体现了“权利限制法定”的法治原则。判断标准的核心在于法院判决中是否明确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非简单以“受到法律惩罚”这一概括性条件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