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情形中属于医疗事故的是 A. 诊疗护理过失,虽未造成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但对健康造成一定损害,延长了治疗时间 B. 由于病情突然变化而发生意外 C. 因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防范的后果 D. 对解剖关系辨不清,误伤临近重要器官,造成功能障碍 E. 发生难以预料的并发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司法实践,构成医疗事故需同时满足主体合法、行为违法、主观过失、人身损害、因果关系五个要件。结合题目选项分析如下:
选项D“对解剖关系辨不清,误伤临近重要器官,造成功能障碍”符合医疗事故构成要件。手术中因“辨不清解剖关系”属于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功能障碍”属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明确的人身损害后果(如三级事故对应“一般功能障碍”)。这种“操作失误导致器官损伤”的情形,完全满足“过错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核心链条。
其他选项均不构成医疗事故:
A选项仅造成“健康损害、延长治疗时间”,未达到《标准》中“明显人身损害”的四级事故最低标准(如拔除健康恒牙等具体情形),缺乏法定损害后果要件。
**B选项“病情突然变化”和C选项“体质特殊”**属于《条例》明确排除的“医疗意外”,因医疗机构无主观过错。
**E选项“难以预料的并发症”**属于“现有医学条件下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符合免责情形。
实践中,医疗事故认定需通过医学会鉴定,重点审查病历记录、操作规范及因果关系。若医疗机构存在病历涂改、隐瞒过错等行为,还可能被直接推定责任。这一标准既保护患者权益,也为医疗行为保留合理容错空间——毕竟治疗结果不满意≠医疗事故,关键在于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并造成法定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