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的所有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组织问责时,需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而非“所有领导班子成员”。这一规定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要求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在失职失责事件中的具体责任分工实施问责,而非简单“一刀切”。
条例第六条明确区分了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层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意味着问责仅针对与失职失责行为存在直接关联的领导干部,而非集体中的所有成员。例如,某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被问责时,需追究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和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重要领导责任),但不涉及未参与相关工作的成员。
实践中,这一规定旨在避免“集体负责=无人负责”的问责虚化问题。《条例》修订时新增此条款,正是为防止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相互替代——既不能只问责党组织而放过具体责任人,也不能仅追究个人而忽视组织失职。问责机关需结合具体情形,依据职责分工精准认定责任主体,确保“谁失职、谁担责”。
这一制度设计既强化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又通过“分清责任”避免了问责扩大化,体现了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问责原则。它提醒各级领导干部:权力与责任始终相伴,唯有在职责范围内主动担当,才能避免问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