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 A. 无效的民事行为 B.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D.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选项B)。这一结论需结合我国法律演进及现行规定综合理解:根据《民法典》(2021年生效),乘人之危不再作为独立的可撤销事由,而是被纳入“显失公平”的范畴。具体而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法律修订背景
早期《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曾将乘人之危单独列为无效或可撤销事由,但《民法典》(继承《民法总则》)将其与显失公平合并,理由是两者均要求“利用对方不利情境”且“结果不公平”,合并后更符合司法实践中对主观恶意与客观结果的统一认定。例如,甲突发重病急需资金时,乙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收购其房产,即构成“利用危困状态+显失公平”,甲可主张撤销。
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
乘人之危行为需满足三要件:
危困状态:一方处于危难(如疾病、自然灾害)或急迫需要(如急需医疗费用);
利用行为:另一方明知并故意利用该状态;
显失公平:合同权利义务显著失衡,严重损害受损害方利益。
法律后果上,此类行为并非当然无效,而是赋予受损害方撤销权。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权利,合同自始无效;若未行使或放弃撤销权,合同则继续有效。
与无效行为的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自始无法律效力,而乘人之危行为在被撤销前仍处于有效状态,体现了法律对交易稳定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例如,若受损害方自愿接受低价交易且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合同效力将被认可。
“无效说”的过时性:部分早期文献或旧法规定称乘人之危行为“无效”,但这已被《民法典》修正。现行法律强调通过“撤销权”而非直接宣告无效来救济,更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
与重大误解的差异:选项D“重大误解”需满足“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等产生错误认识”,而乘人之危的核心是对方利用己方困境,两者主观过错与构成要件截然不同。
根据现行《民法典》体系,乘人之危行为因符合“利用危困状态+显失公平”要件,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受损害方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动行使撤销权,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这一制度设计既打击了趁人之危的不道德行为,又避免了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过度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