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A.党员 B.党组织 C.党支部 D.党员领导干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将"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的行为主体限定为党员领导干部。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或部分文档提及的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分管部门自行其是,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将面临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关键少数"的严格要求。条例特别强调"主政地方"和"分管部门"这两个权责场景,直指领导干部可能利用职权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利益藩篱。相较于普通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掌握更大决策权,其"另搞一套"的行为会对政治生态造成更严重破坏,因此处分起点即为撤销党内职务,显著高于一般性纪律问题。
实践中,这类行为常表现为选择性执行中央政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通过圈子文化形成独立于党中央决策体系的"小朝廷"。条例将此类行为与"山头主义"直接挂钩,彰显了党中央破除政治攀附、维护集中统一领导的坚定决心。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只表态不落实"等形式主义问题,若造成政治影响也将面临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体现了全链条从严监管的治理逻辑。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能坚决贯彻"两个维护",不仅是工作作风问题,更是必须坚守的政治纪律底线。这一规定犹如高悬的利剑,时刻警示手握权力者:任何试图以地方特殊性或部门专业性为由削弱中央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党纪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