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对于原定密机关单位明确要求不得扩大知悉范围的,知悉范围需要扩大时,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需严格遵循工作需要原则与最小化原则,具体分为两种审批情形。当本机关、本单位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超出原定范围知悉国家秘密时,需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批准;若涉及其他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则必须事先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而非仅由接收方负责人批准。
对于原定密机关已明确规定“不得扩大知悉范围”的特殊情况,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原规定,无权自行批准扩大范围。例如,某机密文件标注“仅限XX部门核心成员知悉”,即便其他单位因工作关联提出需求,仍需由原定密机关重新评估并作出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擅自批准。此外,所有扩大知悉范围的操作均需制作详细记录,包括申请事由、批准人、知悉人员名单及接触时间等,确保追溯可查。
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国家秘密的安全可控,又通过分级审批机制兼顾了实际工作需求。实践中需特别注意区分“本单位内部”与“跨单位”的审批权限差异,避免因混淆流程导致保密责任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