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权利具有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公共权力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
该表述存在对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关系的认知偏差。根据宪法原则,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目的,而公共权力需受到法律严格约束以防止滥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本质上是人民赋予的委托权,其核心职能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从法理关系看,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呈现辩证统一而非绝对对立:
权利优先性:宪法第33条确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言论自由等具有固有性,无需政府赋予即可存在。
权力有限性:公共权力是“双刃剑”,既需保障权利(如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又必须被“关进制度的笼子”。我国通过《监察法》《行政诉讼法》等构建监督体系,防止权力膨胀侵蚀权利空间。
动态平衡性:历史经验表明,权力过度扩张会导致权利萎缩(如南非种族隔离时期的法律压迫),而权利缺乏边界则可能引发无政府状态。宪法的核心功能正在于维持二者协调,这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
正确的关系定位应为:公民权利具有本源性和目的性,公共权力具有工具性和受制约性。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既是我国宪法精神的核心,也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共同准则。当我们谈论“神圣性”时,其本质是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庄严保障,以及对公共权力运行合法性的终极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