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并将禁毒经费列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一法律要求明确了政府在禁毒工作中的核心责任,通过将禁毒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规划,确保其与其他重要民生工作协同推进;而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则从制度上保障了禁毒工作的稳定资金来源。
在地方实践中,如《云南省禁毒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不仅要纳入规划和预算,还需将禁毒工作纳入综合考核范围,强化了责任落实机制。湖南省的相关规定也强调,禁毒经费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体现了因地制宜保障资源投入的原则。这些制度设计共同构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禁毒工作机制的基础,为缉毒执法、戒毒治疗、禁毒宣传等各项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和物质保障。
禁毒工作的资金保障不仅依赖财政预算,《禁毒法》同时鼓励社会捐赠并给予税收优惠,形成了多元化投入机制。这种"法定保障+社会补充"的模式,既确保了禁毒工作的稳定性,又激发了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共同筑牢全社会抵御毒品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