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上设置明显的()A.放射性标识 B.放射物种类 C.紧急情况处理措施 D.中文警示说明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在相关包装容器、设备和装置上同时设置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这一要求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被明确细化,即“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放射性标识采用国际通用的三叶形图案,用于直观警示潜在辐射风险;中文警示说明则以文字形式标注具体危害及防护要求,两者结合形成双重防护体系。例如,某医院放疗设备需同时粘贴黄色三叶标识和“当心电离辐射”等中文警示,既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又确保国内操作人员准确理解风险。
从法规衔接来看,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一脉相承,后者同样要求“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实践中,生产单位需确保标识的视觉显著性(如颜色对比度、尺寸大小)和说明文字的可读性,避免因信息缺失导致误操作。
答案:A和D
选项B“放射物种类”属于技术参数标注,通常在设备说明书中体现;选项C“紧急情况处理措施”则应包含在场所应急预案中,而非直接设置于设备本体。因此,只有A、D两项符合法定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