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B、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C、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D、扰乱投票秩序,在投票场所大声喧哗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选举中的非组织活动明确规定了分级处分标准。根据条例,选项A、B、C所列行为均属于应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而D项"扰乱投票秩序,在投票场所大声喧哗"未被列入该条款。
具体而言,条例第八十三条(或部分文档提及的第七十五条)明确三类违纪行为:一是在民主推荐、测评、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二是在法律规定的选举中违背组织原则,组织、怂恿他人投票;三是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党规的活动。这些行为直接冲击党内政治制度,如湖南衡阳、辽宁等地的拉票贿选案已被严肃查处,彰显了党惩治此类违纪的坚定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特别强调对"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用公款拉票贿选"从重加重处分,因为这类行为对政治生态的破坏更为严重。而D项描述的一般性秩序扰乱,可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党内其他纪律条款,但不属于题干所述的处分情形。
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这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明确要求。从"七个有之"到衡阳、南充贿选案的查处,无不表明维护选举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环节。那么,在基层选举实践中,如何精准区分正常助选与非组织活动的界限?这需要结合行为动机、手段和后果综合判断,确保既保障党员权利,又严惩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