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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主要责任,网络用户应承担次要责任。A.损失—利益—协商—判决 B.损失—协商—利益—判决 C.协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主要责任,网络用户应承担次要责任。A.损失—利益—协商—判决 B.损失—协商—利益—判决 C.协商—损失—利益—判决 D.利益—损失—协商—判决

您的问题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主要责任,网络用户应承担次要责任”的表述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及《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而非“主次责任”划分。这一责任形态意味着被侵权人可要求二者共同或单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内部责任划分需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但对外无主次之分。

关于选项中提到的责任承担顺序问题,法律实践中通常遵循“利益受损→协商解决→司法判决”的逻辑链条:当网络侵权导致民事权益受损(如名誉权、著作权被侵害)时,被侵权人可先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商赔偿;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定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网络侵权案件中,曾因平台未及时删除侵权视频,判决平台与上传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而非简单区分责任大小。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管理者,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判断(如是否对明显侵权内容视而不见)是承担责任的关键。这一规则既避免了过度加重平台审查义务(如要求对海量信息逐一审核),又通过“必要措施”(删除、屏蔽等)的要求促使其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若问题涉及责任承担顺序的选择,合理逻辑应为“利益受损→协商解决→司法判决”,但需首先纠正“主次责任”的错误表述——法律明确规定的是连带责任。这一制度平衡了网络行业发展与权益保护,提醒平台需在技术可行范围内积极防范侵权风险,也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更全面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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