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最终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程序中,法制工作机构与复议机关负责人存在明确的职责分工。根据《行政复议法》,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承担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的核心职能。这一过程包括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等实质性审查工作,确保行政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具备合理性。
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的职责侧重于对法制工作机构拟订的决定进行最终审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强调,复议机关需"领导并支持"法制工作机构履职,通过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办案能力等方式确保审查质量。这种"审查-拟订-审批"的三层架构,既实现了专业审查与决策分离,又通过负责人把关形成权力制衡。
实践中,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法制工作机构凭借专业能力完成技术性审查,负责人则从全局角度把控决定的合法性与社会效果。需注意的是,法制工作机构除审查职能外,还需处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行政诉讼应诉等关联事务,形成对行政行为的全链条监督。这种分工模式是否能完全避免行政干预?未来或许可通过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进一步强化审查中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