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A.10、3 B.15、5 C.30、7 D.60、10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时,若发现其依据不合法,处理期限有明确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需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这一期限设置既保障了审查效率,也确保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严肃性。
这一规则与申请人主动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的情形(《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相区别,但处理时限标准一致。无论是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发现依据违法,还是申请人附带提出审查申请,30日自主处理期与7日转送期均为法定时限,处理期间行政行为审查程序中止。
实践中需注意,此处的"依据"特指除规章外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等制定的文件。而规章的审查需依照专门法律法规办理,不适用上述时限规定。这一制度设计既赋予复议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纠错权,又通过明确时限防止程序拖延。当你在行政复议中遇到类似问题时,会如何判断复议机关是否有权处理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