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同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对比分析。A.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B.利润总额 C.投资收益 D.净利润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利润表中的C.投资收益项目进行对比分析。这两个项目虽同属投资活动相关收益,但分别基于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核算,对比能揭示企业投资收益的“账面盈利”与“实际现金流入”是否匹配。
利润表的“投资收益”反映企业在会计期间内通过投资活动(如股息、利息、股权转让损益等)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全部收益,无论现金是否实际到账。例如,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即确认投资收益,即便款项尚未收到。
现金流量表的“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则严格记录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利息等,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它仅包含已到账的“真金白银”,不包括股票股利或未实际收到的应收收益。
两者差异可能源于:
应收未收收益:如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会计入利润表“投资收益”,但未体现在现金流量表中;
跨期收款: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利息,会计入现金流量表,但利润表“投资收益”已确认于前期;
非现金收益:如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时确认的投资收益(仅账面增值),不会产生现金流。
通过对比两者金额,可判断企业投资收益质量:若“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持续低于“投资收益”,可能暗示收益回收能力较弱或存在虚增利润风险。例如,某企业利润表显示年投资收益1000万元,但现金流量表对应项目仅500万元,需进一步核查未收回收益的真实性与可收回性。